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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房产继承案件_沈晶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原创浏览:364时间:2022-10-27
原告王德福,男,67岁,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蔡梅,女,65岁,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李那,女,40岁,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王阳,男,19岁,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李明勇,男,47岁,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王德福、蔡梅、李那、王阳到法院起诉称:我们是王永信的家人。1999年,王永明与张力签订了房产所有权转让协议,王永信将位于通州区一处宅院北房五间卖给张力,同年张力又将北房5间卖给李明勇。2011年,王永信到通州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力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王永信与张力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生效后,王永信再次向通州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力与李明勇口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通州区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作出判决确定张力与李明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现已生效,王永信于2013年6月20日去世,我们作为他的遗产继承人,要求李明勇将房屋及院落返还给我们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明勇辩称:院中房产是我从张力处购买,且宅基地使用证也已变成我的名字,我购买房屋后在院中建了3间正房也进行了装修,并在院内东侧增建厢房一间,正房前打了水泥晾台。不同意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德福与蔡梅之子王永信,李那系王永信之妻,王阳系李那与王永信之子。1999年王永信与张力签订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王永信北房五间以3万元价格卖给张力,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同年,张力和李明勇口头约定,将其购买王永信的房屋买给李明勇,二人相互履行了口头买卖合同约定义务。2011年,王永信到通州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力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王永信与张力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生效后,王永信再次向通州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力与李明勇口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通州区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作出判决确定张力与李明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该判决已生效。王永信于2013年6月20日去世。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现院内有北正房五间,北正房五间西侧接建北正房三间、东侧建的东厢房三间、西侧建西厢房2间,及在院中陆续栽种的树木。在案件审理中依被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院中房产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3间房屋重置成新及附属设施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评估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224544元、房屋重置成新价62354元、房屋装修及其它附属物(包括院中树木)补偿价104452元。
法院最终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还。本案中,王永信与张力就院中房屋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及张力和李明勇达成房产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本院判决先后确认无效。因此李明勇就此无效买卖合同取得的院中房屋院落等应直接返还给王永信。因王永信去世,四原告作为王永信的财产继承人共同起诉李明勇,故李明应将因该无效买卖合同取得的房屋院落返还四原告。但返还同时,应由四原告对因此无效买卖给李明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李明勇在北正房五间西侧接建北正房三间、东侧建的东厢房三间、西侧建西厢房2间,及在院中陆续栽种的树木,从减少损失,有利于使用考虑,应一并返还归四原告所有,由四原告给付相应损失为宜。结合案情,四原告应按照估价报告中确定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原5间北正房的重置成产析价合计总额的70%价款对李明勇进行损失赔偿;关于李明勇新建房屋的重置成 新价和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损失,应由四原告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赔偿。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内容:
一、被告李明勇将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院中房屋及院落腾退返还给原告王德福、蔡梅、李那、王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王德福、蔡梅、李那、王阳赔偿被告李明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十五万七千一百八十元、房屋重置成新价四万三千六百四十七元、房屋装修及其它附属物十万四千四百五十二元。
以上案件分享是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沈晶为您分享,如有相关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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